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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拿证据实名举报柳传志或直接去公检法报案或***柳传志没?国家机关是严肃认真的,国家机关不可能就凭借一个网络大V的质疑就对一个人展开纪律调查或司法传唤,国家纪委及公检法机关不是“东西厂”,也不是“锦衣卫”,我国法律也不支持“风言无罪”,更没有言官制度。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,一切纪律调查或司法传唤都需要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展开,我国不是互联网治国。所以你的问题要等司马南拿出证据实名举报柳传志或直接去法院***后再说。
在南风窗的第一篇报道中,原文有这么一句话:
李星星的妈妈周娟,从4月8号接到警方的第一个来电“惊雷”后,
立刻从外地赶到烟台。她告诉南风窗记者,当时自己不想活了。
也就是说,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,李星星的母亲表示自己是2019年4月8号接到警方电话,
才知道女儿一直被性侵了。
然而在这个问题附带的视频中,5分30秒的时候,李星星解释过,
在2017年的时候,李娟就知道女儿被性侵了。
很明显,李星星的母亲,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的时候撒了谎。
可能有人又会拿出那套“完美受害者”的说辞,觉得出了记忆偏差很正常,
真的正常吗?你一个星期前中午吃的什么饭记错了正常,
但你会忘记你哪年参加的高考,哪年生的宝宝吗?
尤其是这种女儿被“性侵”的惊天大事,还特意跑天津找鲍毓明的父母讨要说法,
结果扭脸就会忘记了?
那么,既然2017年女儿就被鲍毓明性侵了,为什么2019年的时候 女儿还在跟鲍毓明在一起?
且在这个问题所附带的视频1分30秒的时候,李星星表示鲍毓明和妈妈是恋人关系,
霸道总裁爱上灰姑娘?不对,是灰的农村中年妇女?
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拍的好吗?
这件事,李星星是受害者,这点毋庸置疑。
一个14岁的女孩,面对的是一个40多岁,有中美律师执照的事业成功高管男人,
所以,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,明显是没有任何优势可言。
到底是不是性侵,我想我们心里也自由定论,但这件事李娟作为女孩母亲,
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虽然没有直接导致女儿被性侵,
但至少起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。
这件事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,所以我们作为吃瓜群众,不必过度猜测,
只需静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就好 。
鲍某某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什么扑所迷离的说法,两边对外说的话其实是高度一致的,只不过是站在各自的立场,把对自己诉求最有利的部分提炼出来,当成全部事实来陈述。
这种罗生门式的讲述,其实把所有信息堆到一起,就能看到事情的全貌了,一点都不复杂。
把现在双方所有陈述,以及各家媒体的报道,包括鲍某某放出来的QQ对话和电话录音整合起来,时间线如下:
2015年9月,跟李某某母亲QQ交流,商量收养女儿的事宜;
2015年10月,鲍某某跟李某某、母亲以及中间人碰头;
2015年11月,鲍某某将李某某带回北京同住;
2016年元旦夜,鲍某某跟李某某***,当时李某某刚好年满十四岁。对此李某某认为是“性侵”,鲍某某认为是“双方自愿”;
2016年4月,鲍某某到山东烟台工作,李某某跟着一起搬过去,同住在烟台的公寓里;
2019年4月8日,李某某在烟台***,被他人救下,送警;
2019年4月9日,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说出了自己的遭遇,第一次立案;
2019年4月中下旬,办案警察打电话给李某某,叫她去领《撤案决定书》,“撤案没有道理”,她们希望再次立案;
2019年8月份,李某某找到了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李律师;
2019年10月9日,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,李某某的案子第二次立案。
而可以确定的事实就是: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在QQ上聊的时候,就已经知道对方跟自己年龄差没有四十岁,所以无法构成收养关系,但鲍某某还是决定跟对方见面。也就是说,双方线上可能就已经把这事情从收养聊成了“童养媳”交易,这也是鲍某某最开始的目的。
鲍某某中间几个月跟李某某没***,其实是在核实确认她的真实年龄,作为国际大律师的鲍某某,知道14岁是一个必须跨过去的坎儿,一旦不小心被绊倒在这里,自己将来就会倒大霉。所以在确定对方已经满14周岁以后,鲍某某迫不及待的跟对方发生了肉体关系,这里面一定有强迫成分,甚至暴力手段。但当时李某某没有能力反抗,而且鲍某某跟李某某的母亲有经济补偿,所以李某某没有报警。
之后李某某已经错过了最佳取证的时机,而且根据身份证生日和骨骼测试,李某某陈述的2016年年底,都已经过了十四岁。这时候要主张性侵成立,只有采集鲍某某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证据,但时间原因,这部分证据已经无法采集,这都是鲍某某精心策划的结果。
之后的电话录音,QQ对话也好,都是鲍某某故意留存和制造的,李某某在跟鲍某某***后,因为自己没有反抗的能力,也没有去社会谋生的技能,所以只能依附于鲍某某,并且真的把他当成托付终身的对象。
后来鲍某某玩腻了李某某,打算彻底跟她们切割关系,所以李某某跟母亲才决定报警揭露这一切,但最有利的证据都掌握在鲍某某那里,李某某母女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,凭着自己的单方陈述跟一个精通法律的人士进行博弈,直到如今的尴尬局面。
鲍某某或许掌握着非常有利的证据,而且也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最终胜利,但他这种丑陋的心态,利用自己经济和资源优势玩弄弱势群体的嘴脸,绝对不会被社会道德所容许。
因为有钱,所以可以钓出对方的贪欲,让李某某母亲把女儿交给自己。母亲在这里是失职的,但不代表鲍某某就是对的。
因为精于把握人性,所以对年幼的李某某精神控制,让她对自己产生爱人一般的依赖,形成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一样的心态,任由自己掌控玩弄。
懂得钻法律空子,让自己所做所为都无法形成法律上的罪责,典型的利用专业作恶,这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,这种人业务能力再强,也应该被行业唾弃。
鲍某某处心积虑的上演“忘年爱情”大剧,越是抛出各种有力证据,越是让人看到他变态下作的嘴脸。他在法律上的油滑经营,让他彻底失去了道德的底限,即使最后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,也永远会以“恋童变态”的形象,为万人所唾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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